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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01条文
02条文释义
概述
本条是对当事人一方欺诈行为及效力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的欺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故意实施某种欺骗对方的行为,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与欺诈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
一方欺诈的构成要件是:
1.欺诈的一方须出于故意,或者是以欺诈为手段引诱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是订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本身就是欺诈。
2.欺诈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包括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虚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以及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将真实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使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与其订立民事法律行为。
3.受欺诈一方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受行为人的欺诈,而使自己陷入错误的认识之中,由此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订立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
一方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即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此,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可以行使该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意思表示。
03案例评注
郭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宁民终字第号
▍基本案情年10月26日,原告郭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方预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为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号×幢地下负三层×室;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办公;房屋总价为元。该份合同尾部“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中约定:甲、乙双方确认本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用房。此后,郭某付清购房款项。年3月29日,郭某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年,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向卓越大厦部分业主答复称卓越大厦地下三层使用性质为复式汽车库、办公和设备用房。郭某遂诉至一审法院。原告诉称,年,某公司在南京市珠江路号推出卓越骇客大厦项目,其利用报纸、宣传彩页、售楼人员口头介绍等形式宣传:项目为地上四层、地下三层,共七层贯通的商业中庭设计,地下负三层均为商铺,且地位为商铺活动中心。郭某在听信某公司的宣传后,于年10月26日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五份,购买了卓越大厦负三层的房屋。房屋交付后,某公司指定的物业公司亦按照商铺的标准收取郭某的物业管理费用。年5月,某公司的招商部与郭某及其他负三层签订了《委托招商协议书》,协议书也载明负三层为商铺。年初,郭某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通知,告知负三层不能作为商铺使用,否则消防部门将予以处罚。年3月11日郭某及其他业主向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申请对负三层消防验收的信息公开。年3月24日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答复称卓越骇客大厦于年4月15日通过消防验收,地下三层使用性质为复式汽车库、办公及设备用房。郭某认为,某公司明知卓越大厦负三层不能作为商铺使用,却在销售过程中一再虚构事实欺骗业主,构成欺诈,郭某在受到某公司误导及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并非郭某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原《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予撤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郭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某公司返还郭某购房款.4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郭某上述购房款自年10月26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赔偿郭某物业费损失.71元。
▍法院判决一审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了上诉。上诉法院另外查明以下事实:一审审理中,郭某提供了某公司的招商手册,该手册载明:涉案房屋营业面积为地面四层地下三层,负三层经营内容为影音电子产品二手交易,经营模式采用分区引导、商家独立经营的模式等。郭某提供了年10月16日《金陵晚报》第46版,其中名为《城中旺铺难求——珠江路挑高6米商铺开盘竟打折?》的报道文章称:卓越·骇客天街是目前珠江路上唯一在售的商铺项目,项目一共七层,地下三层地上四层,共有多个商铺;等等。一审审理中,郭某申请年至年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证人冯某到庭作证,冯某证实,其参与涉案房屋销售,其在销售前经统一培训,负三层以商铺形式出售,对外宣传是商铺。涉案房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商铺按4.8元/m2/月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某公司在年5月12日向业主发出《南京卓越名座商品房(地下负三层至地上四层)交付入住通知书》,要求负三层业主按商铺标准,以4.8元/m2×房屋建筑面积×6个月的计算方式预交半年物业管理费。上诉人提供了其年5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收据,证明被上诉人已按照商铺标准向上诉人收取了物业管理费。根据上述收据记载,上诉人于年5月15日缴纳半年物业管理费.39元及半年公摊水电费.32元,合计.71元,该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与商铺相同。郭某主张,其在一审中主张的损失包括物业费和公摊水电费,因均由物业公司收取,故其总称为物业费。年9月16日,因涉案房屋返潮问题,某公司向业主发出《关于负三层返潮的处理的回复》,某公司在该回复中向业主表明了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并表示“经专家论证通过上述措施能够解决潮气大的问题,并将不会影响到商铺的整体开业”。郭某于年5月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
上诉法院判决,上诉人要求撤销涉案合同、返还购房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某公司支付利息亦应当予以支持,支付利息的时间应当从上诉人主张合同撤销时计算。因涉案房屋实际无法使用,故上诉人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系其损失,被上诉人某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专家点评本案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因郭某被欺诈而导致可撤销。本案中被告的欺诈行为具有持续性,被告不仅在签订合同时就承诺标的房产为商铺,其后又发出《交付入住通知书》,要求原告以商铺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并且原告按照相关要求缴纳了物业费。从常理而言,如上诉人明知涉案房屋不是商铺,则其不可能按照物业服务费较高的商铺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可以认定原告系被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依据民法典总则编第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罗先生的事务所
一名学徒,分享他的知识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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