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有变化,南京7月起调整公积金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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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注意啦!

从7月1日起

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

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

此外,经南京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今年南京市低保标准提高到元/月

新标准也是从7月1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将调整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后,南京在职人员每月缴存的公积金金额最高可达元,比上一年度增加了元。

此次调整的对象是年6月30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年度缴存基数为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按照调整后的最高缴存基数元计算,缴存比例为8%-12%,依据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1:1,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账户每月的缴存金额上限可以达到元(元×12%×2),较年度的元提高了元。由于最低工资标准尚未公布,暂时无法计算每月最低缴存额。

如某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元,缴存比例为12%,那么其职工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就是元,加上单位支付的另一半,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每月缴存金额就是元。

各个单位要按职工个人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

异地转移公积金不用两头跑了

昨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从7月1日起,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流程将大大简化,本地单位之间转移不需原单位出具《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了,异地转移也不用两头跑了。

本地跳槽: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可携带新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函、职工新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原单位公积金账户所属银行网点办理,不需原单位出具《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

外地来宁:如果是从外地跳槽到南京工作,将外地公积金转入南京,只要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一式两份、《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代办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这三份材料到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职工无需回原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机构所在地办理。

还有一种情况是,职工离开南京到外地工作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申请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工作地,具体办理要求以转入地中心规定为准。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小贴士

6月1日调整后,南京市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的办理时间由每年的6-12月份调整为全年;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的办理时间由每年1-12月份的上半月调整为全月,更加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附:20种情形可以提公积金

↓↓↓

1、购买商品房的;

2、购买二手房的;

3、购买公有住房的;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7、租住商品住房的;

8、离休、退休的;

9、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1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13、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6、单位集资建房的;

17、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8、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

19、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0、差错调整。

南京调整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

今年南京市低保标准从目前的元/月提高到元/月;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低保的1.5倍,分散供养为1.3倍)、城市“三无”(低保的1.5倍)、困难残疾人(低保的25%—%不等)等对象的保障标准按低保标准的相应比例提高;困境儿童救助和孤儿养育标准参照低保提标幅度相应调整。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来源:金陵晚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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