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解读私募行业大洗牌

作为私募监管制度的核心,合格投资者制度成为贯穿《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核心线索。谁是特定对象、如何对合格投资人进行宣传等问题得到明确规定,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分拆销售被明令禁止。

自年下半年刮起的私募监管风暴,在过去的这个周末达到最高潮。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办法》,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注意到,作为私募监管制度的核心,合格投资者制度成为贯穿《办法》的核心线索。谁是特定对象、如何对合格投资人进行宣传等问题得到明确规定,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分拆销售被明令禁止;“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制度也初次被引入。

“这是一个里程碑。现在私募行业的主要管理办法都已到位,私募‘牌照’监管时代正式来临。”对冲基金人才协会秘书长郭涛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私募募集环节的行业标准正式形成,使成立和运营私募基金的门槛不断提高,不只保护了投资者,也保护了管理人,行业优胜劣汰在即。

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

私募机构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是募集环节众多问题爆发的核心原因,保证私募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成为最新出台的《办法》中着重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新规将募集行为按照时间顺序分为八个步骤,在签署基金合同之前,需要先经过公开宣传机构品牌、确定特定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三步。换言之,将普通受众转化为基金的投资人,需要经过一个从非特定对象向特定对象的转化过程。

在不同阶段,基金公司在宣传时能做的事情范围也不同。第一步,面对不特定对象,私募机构只能宣传私募管理人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不可以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也不能宣传业绩;第二步,在确定为特定对象之后,可以向其推介具体私募产品信息,但是依然不能够公开宣传;第三步,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时,募集机构要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审慎审查。

究竟何为“公开宣传”,又如何实现非特定向特定的转化呢?此前在《办法》征求意见阶段,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郑孝和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疑惑,对于在宣传方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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