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防卫过当”
本期律咖:陈华(金陵大状特约律师)
单位: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事务、婚姻家庭
近日,大多数人的朋友圈被一则沸沸扬扬的抓小偷致死案件刷了屏。
据报道,今年3月13日凌晨,福建省漳州市市民蓝某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蓝某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蓝某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蓝某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10月27日,蓝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检方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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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经报道,在法律和道德层面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其实,近年来围绕正当防卫问题涌现出诸多类似热议案例,如温州一车主驾车见义勇为,在追赶过程中加速追尾撞上小偷摩托车,致一人死亡获刑;
河南四位公民协助公安机关“扭送”犯罪嫌疑人前往公安机关过程中,诱发嫌疑人意外冠心病突然发作死亡而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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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要聊的话题就是:生活中,如何谨防因冲动而引起的“防为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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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26日晚7点多,谭某在街头摆摊卖水果时,发现许某正在偷榴莲,遂上前追赶。其间,谭某用手殴打许某的头面部,在榴莲掉地、许某转身离开时,谭某又用手推许某背部,致许某倒地后头部受伤并流血。随后,谭某报案,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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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方提起公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追赶违法者本属正当,但其财物损失得到挽回之后出于泄愤推倒已转身离开的许某,并致其倒地出血,这一行为不属正当防卫。谭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推打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并致许某死亡,许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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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谭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谭某虽有泄愤之举,其行为暴力程度不高,并无追求被害人伤亡的主观故意。所以,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两年。对于一审判决,谭某家属不服,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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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小讲堂:
正当防卫引发命案要担责吗?
任何权利都有边界,法律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权,同时也对权利范围进行了限度,规定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与我国“见义勇为,伸张正义”的传统美德相符,通过多层次、多角度的界定,犹如给正当防卫穿上了“法律的马甲”,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公民的正当防卫权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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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当防卫是否过“度”的问题上,经常引发激烈争论。如何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度”?首先,防卫措施合法、必要。比如公民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当场采取防卫措施予以制止,此时的行为时具有合法性的。但如果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被控制后,又对不法侵害人采取非法拘禁、暴力加害等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此时的行为已明显具有违法性,超出了制止犯罪的初衷,因而不是法律所鼓励的正当、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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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可以综合案发现场环境、嫌疑人主观恶性程度、侵害行为的暴力程度采取相应的防卫措施。如果使用较轻的防卫强度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的防卫措施。
最后,防卫措施要适度。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应注意对行为适度的把握,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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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正当防卫要掌握好“度”
正当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维护个人、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公民在实际行使权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实施完毕的情形下,没有实施正当防卫的必要。
二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且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如果主观上为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刻意挑衅他人,继而假借“正当防卫”达到伤害他人目的的,则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等犯罪,不属于正当防卫;
四是,公民在控制住不法侵害行为人后,应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擅自拘禁和殴打。否则,超出法律许可范围引发的不利后果须由公民个人承担。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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