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再无quot学区房quot

“买房专享××名校学区”、“距主城CBD开车仅需30分钟”、“即买即租,投资回报率高”……这些曾经在售楼广告中频繁出现的广告语今后不能使用了。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将从2月1日起开始实施,含有此类表述的房地产广告语都将被视为违规。

该规定明确提出,广告中涉及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对此,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发布,将和去年实施的新《广告法》一起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形成行政和法律层面的合力。

  学区:交付后才确定,提前宣传不靠谱

  一位教育界人士说:“楼盘在交付前,教育局通常不会明确划分该楼盘的学区归属。即使哪个楼盘说‘比邻名校’,也未必是它的学区房。相隔一条街,学区都可能不一样。新房学区要等交付后,看教育部门当年发布的“学区划分”上是否有该楼盘。”他坦言:“教育局公布学区划分之前,购房者所购买的学区房都是存在风险的。因此,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是保证了购房者的权益。”

  律师:创意防不胜防,合同才是依据

  除了学区,《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还提出了:广告中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能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房地产广告不能模糊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对此,一位资深律师表示,《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发布实施为相关监管部门提供了具体的依据,也给广大购房人在维权方面增加了一条行政投诉的途径,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将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新《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限制了一些过度包装和宣传的楼盘广告,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购房者选房时的广告环境。但是对于开发商如今层出不穷的创意宣传,律师还是建议购房者,“将开发商宣传的卖点写入购房合同中,如果房子交付后无法兑现,合同就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全文:

  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十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年2月1日起施行。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金陵晚报、和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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