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盾手稿拍卖1200万侵犯版权判决书

编者按:

.7.28日,茅盾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万天价拍卖引发的茅盾后人诉手稿持有人侵犯版权案,经过四次开庭后当庭宣判,法院认定手稿持有人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案手稿(局部)

事件概况:

年,茅盾写过一篇长达近九千字的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并载于当年的《人民文学》第6期上;

年1月5日,茅盾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在南京经过44轮激烈竞价,手稿原件以万元(实际支付.5万元)的高价拍出,打破了中国文学作品手稿拍卖的价格纪录;

年7月15日本案受理后,于年9月29日、年1月20日、年3月13日、年7月28日分别进行了第一、二、三、四次公开开庭审理...

年7月28日,本案当庭宣判。

裁判观点:

本案所涉手稿是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其文字风格瘦硬清雅、俊逸舒朗,展现了瘦金体楷书书体的魅力,文字外观具有一定的美感与独创性,故涉案手稿具备美术作品的特征。同一智力创作成果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涉案茅盾先生用毛笔撰写的《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既属于文字作品,亦为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文学艺术价值,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张晖作为所有人,有权以拍卖的方式出售作品原件,被告经典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依法在拍卖过程中展示、宣传作品,不应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但此类行为的对象、方式、范围等,都必须严格以实现拍卖目的为限,并符合《拍卖法》及《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等相关规定,否则即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典拍卖公司于年4月11日及年6月22日在其公司网站及微博上展示涉案手稿,此时,距离年1月5日拍卖结束已有两年多时间,经典拍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拍卖结束后其仍然在公司网站、微博上展示涉案作品的合法性,故原告主张该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予以支持。

附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苏民初号

原告:WEININGSHEN(沈韦宁)。

原告:沈丹燕。

原告:MAIHENGSHENDIETRICH(沈迈衡)。

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静,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卫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号-3室。

法定代表人:葛亚平,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复友,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菁,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晖。

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凯,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WEININGSHEN(沈韦宁)、沈丹燕、MAIHENGSHENDIETRICH(沈迈衡)诉被告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拍卖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年10月17日,原告申请追加张晖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分别于年1月20日、年3月13日、年7月28日进行了第二、三、四次庭审。

第一次庭审中,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卫康,被告经典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复友、鲍菁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次庭审中,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卫康、孙静,被告经典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复友、鲍菁,被告张晖的委托代理人张伟、陈凯到庭参加诉讼。

第三、四次庭审中,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卫康、孙静,被告经典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复友、鲍菁,被告张晖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WEININGSHEN(沈韦宁)、沈丹燕、MAIHENGSHENDIETRICH(沈迈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就涉案作品作为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作为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在新华网、人民网、中国作家网、《光明日报》、《北京日报》、《扬子晚报》、《南京日报》、《金陵晚报》及被告经典拍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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