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案情及判决

百家湖是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境内的一个地名。年10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利源公司获得“百家湖”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标记是“百家湖”文字的行书体,注册类别是服务项目第36类,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是: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年9月,被告金兰湾公司在江宁区百家湖区域中将新开盘的高层住宅冠名为[百家湖?枫情国度],并以该名在年10月至11月两个月内在《金陵晚报》、《扬子晚报》上刊登售楼广告。在金兰湾公司的售楼书中,有[百家湖?枫情国度]文字标识,标识图案右下方还有“百家湖?枫情国度”文字。在江苏展览馆展出的样板房上,金兰湾公司使用了[百家湖?枫情国度]广告语。利源公司为此提起诉讼称:百家湖花园是原告耗费九年时间并投入数亿元精心打造的房地产界知名品牌。年原告合法取得“百家湖”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未经许可,将其新开发的高层住宅冠名为[百家湖?枫情国度]进行宣传,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金兰湾公司辩称:“百家湖”是家喻户晓的地名,被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百家湖?枫情国度],是为了让消费者了解“枫情国度”高层住宅的坐落地点,不是为了使消费者把被告开发的“枫情国度”高层住宅误解为原告的楼盘。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道理,应当驳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金兰湾公司开发的[百家湖?枫情国度]高层住宅,坐落在江宁区百家湖区域。金兰湾公司在销售该高层住宅的广告语中使用“百家湖”文字,目的是向购买者告知该楼盘的地理位置,是对“百家湖”地名的善意合理使用,并且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将[百家湖?枫情国度]误认为“百家湖花园”。

利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金兰湾公司的广告中,“百家湖”三个字与楼盘的名称并列使用,位置十分突出,而在对楼盘地理位置的说明中,极易使消费者误认该楼盘与“百家湖花园”存在联系。同时,被上诉人金兰湾公司的楼盘并非位于百家湖畔,与百家湖之间间隔着若干其他房地产公司的楼盘,使用[百家湖畔?枫情国度]带有一定的虚假性。因此,被上诉人金兰湾公司在销售商品房的广告及楼书上使用“百家湖”文字,已超出善意使用范畴,侵犯了上诉人利源公司享有的“百家湖”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赔偿上诉人利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4、被上诉人金兰湾公司在《金陵晚报》上刊登道歉声明。

金兰湾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金兰湾公司虽然在楼盘冠名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但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正当、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原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将金兰湾公司的合理使正。据此判决:一、撤销原二审民事判决;二、维持原一审民事判决,即驳回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金兰湾公司在其楼盘广告中使用“百家湖”字样,是否侵犯利源公司对“百家湖”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将地名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历来受到许多限制,商标法第十条明确禁止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这主要是因为同一地区的厂商,显然都想使用地名来标识自己的产品,如果只允许一家独占使用,就可能限制平等竞争。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以商标专用权为由,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者其他类别商品上合理适当地使用商标中的地名,就有滥用权利之嫌。

如何合理使用商标中的地名?怎样判断使用商标中的地名的行为是否侵权?本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中给我们总结的经验是:主要看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否会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本案中,金兰湾公司虽然在楼盘冠名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但不侵犯被申请人利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1、百家湖当地有“百家湖街道办事处”、“百家湖中学”、“百家湖小学”等等名称,可见“百家湖”主要是作为地名、湖名使用,“百家湖”是因地而知名。利源公司虽然早期参与了百家湖区域的物业开发和环境整治,但百家湖区域主要是由南京市江宁区政府及湖边众多房地产开发商的投入才开发出来,不是利源公司独资开发。对“百家湖”,南京市普通公众的第一印象是地名、湖名,一般不会将其视为商标。作为地名、湖名,“百家湖”属于公共领域词汇,至少在争议发生前,其作为第36类商标的知名度不高。在地名商标中,如果所使用的文字是因商标而知名,则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就大;如果所使用的文字是因地域而知名,则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就小。百家湖商标与百家湖地名不易混淆。

2、不动产销售的特点,是必须和相应的地理位置联系。标示楼盘地理位置,是由不动产本身特点决定的房地产销售经营惯例。金兰湾公司开发的楼盘就在百家湖区域,距离百家湖湖面很近,完全有权使用“百家湖”文字来如实注明该商品房的地理位置。金兰湾公司将自己的楼盘冠名为[百家湖?枫情国度],并在广告中使用[百家湖?枫情国度]或[百家湖畔枫情国度],目的是向消费者告知该楼盘位于百家湖区域。这种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符合普通公众对表示楼盘地理位置的惯常理解,符合房地产销售经营的惯例,是对地名的正当使用。

3、房屋是不动产,其地域特征非常明显。消费者购买房屋比购买其他商品谨慎,往往会对不同楼盘进行反复比较,即使购买知名品牌商品房通常也要实地考察,不会只因品牌知名而盲目选购。根据相关公众选择此类商品时的注意程度,金兰湾公司使用[百家湖?枫情国度]或[百家湖畔枫情国度]进行宣传,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4、“枫情国度”是金兰湾公司开发的楼盘,该公司没必要把自己的房地产挂到被利源公司名下。金兰湾公司对“百家湖”文字的使用方式,不会起到将“枫情国度”楼盘与“百家湖”注册商标联系起来的暗示作用。在利源公司提起一审诉讼后,金兰湾公司即便将售楼书等宣传资料上的“百家湖”字样撤掉,也不能依此得出其当初使用“百家湖”文字有侵权恶意的结论。

因此,金兰湾公司在销售自己楼盘过程中使用“百家湖”文字,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正当、合理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官方法律内容运营服务提供商: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

项目团队负责人吴玉姜律师:

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主任,福州市第六届律师协会副会长,福建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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