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通原创单位给职工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近日,有当事人公司只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问要不要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很多公司都认为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样的,只要为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后就不再参加工伤保险,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排斥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是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为职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就要自行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从表面上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作用很相似,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以赢利为目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所以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作者律师介绍

谢军专职律师

从工作以来办理过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曾代表律师事务所参加某银行的招标活动;受某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委托处理催收事宜;曾参加“7.28迈皋桥爆炸事件”代表政府与因此事件受到伤害的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谈判,并处理相关的善后问题。担任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担任FM93.7江苏新闻广播《法治在线》特邀嘉宾、南京电视台教科频道《法治现场》、《有请当事人》维权随行人员、南京经济广播《邓超热线》观察员、并与《南京日报》、《扬子晚报》、《金陵晚报》等江苏省内外著名的报刊杂志长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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