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拳南京限购后再出宁十三条稳定楼市

面对狂热的楼市,南京的调控政策一波接一波地出!

继9月25日出台住房限购,昨天傍晚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简称“宁十三条”)。针对南京楼市当下捂盘、抢地、涨价等过热状况,分别给出了较为严厉的规定。

捂盘就不能拿地、今年土地供应力争超额、开发商不得变相涨价等规定,都是此前从未出现过的新提法。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政策组合拳后,南京的地价、房价降温将是大概率事件。

“宁十三条”规定

增加住房供应

1、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出让、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开竣工合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产局)

解读:从商品房的土地供应、楼盘的建设、销售这三个重要环节入手,要求三个部门督促开发商严格执行合同中的时间规定。这个提法此前不多见。

2、对房价过快上涨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符合销售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服务,指导开发企业及时进行价格申报备案,经备案后的同期房源申报价格不再调整。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房产、建设、国土、物价部门加强督促。经督促仍未及时上市的,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建委)

解读:要求物价部门“积极主动服务”,是从未出现过的新提法。按照南京的物价备案制度,物价局是被动接受开发商的价格备案申请,如果开发商不主动去申报价格,物价部门并不能去干预。而南京此次要求物价部门“积极主动服务”,明显带有让物价部门督促开发商不要捂盘的含义。

如果经过多个部门的督促,楼盘仍然没有上市销售,将被纳入土地拍卖“黑名单”,不能参加拍地。这是南京首次将捂盘与买地挂钩——如果开发商选择捂盘,将承受无法拿地的风险,此举堪称是打击捂盘的有力举措。

加大住宅土地供应

3、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上市节奏,增加土地上市规模,确保完成全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力争超额完成商品住宅用地公顷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均衡有序供应,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

解读:到目前为止,南京今年土地出让只有公顷,这当中还包含商业性质的土地。如果本周就公告挂牌土地,那么将在10月底才能开始拍卖,这意味着今年只剩11、12这两个月的时间来有集中的土地供应。

受到拆迁等因素的制约,南京近年来多次出现无法完成全年土地供应计划的情况。而“力争超额完成”的提法,还是首次出现。

4、加强土地出让后跟踪管理,组织对全市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付款、开竣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督促开发企业按土地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增加存量土地可上市房屋供应量。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严格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

解读:查处开发商囤地行为,以前有过类似表态。

5、在土地出让合同中,除明确开竣工时间外,还需明确所建商品住宅的上市时间和规模。未按合同开工上市的,将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解读:开发商买下土地后,一般在一个月内与国土部门签订购地合同,合同中要写房子上市销售的时间、销售的规模,此举是为了打击捂盘,保证住房供应的有序,这样的提法也是第一次出现。

稳定商品房价格

6、开发企业应合理安排新建商品住房的销售节奏,同期房源应一次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价格,且批次申报面积不宜低于3万平方米,不得通过分批申报价格变相涨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房产局)

解读:单次申报面积不宜低于3万平方米,这个要去今年上半年出现过。

7、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时对外销售。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不销售的,价格主管部门不接受上调价格的申报。(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市建委)

解读:领证后不卖的,不能重新申报来涨价。目前已经在这样执行。

请强化综合执法

8、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或参与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等)

9、打击不实炒作,加大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对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制造“恐慌”氛围的行为,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

10、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南京日报、龙虎网等媒体发布商品房上市、销售等相关信息,引导市场增强理性。(责任部门:市房产局等)

11、市房产、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公安、工商、金融办、人行南京营管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各司其职、积极履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2、市政府成立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南京营业管理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成员。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施行执法情况周报制度。

13、市监察、督查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履职情况及时督查。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严肃查处和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

解读:针对炒房号的现象,首次要求公安部门介入处理。针对房地产行业中的各个环节,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执法的格局。

警察蜀黎都出动了!

这次动真格了!

南京市从年9月26日起实施主城区住房限购政策。根据限购政策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出具的“购房证明”。

9月26日,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发布了《不动产登记落实主城区住房限购政策相关事项的告示》和《关于开具购房证明的告示》。

全文如下

↓↓↓

不动产登记落实主城区住房限购政策相关事项的告示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控我市房地产市场实施主城区限购措施的通知》精神,我市从年9月26日起实施主城区住房限购措施。现根据限购措施要求,将市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年9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对于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六区范围内的预购商品房合同鉴证(预告登记)、现房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转移登记、二手房交易转移登记,区分情况办理:

1、购房人提供《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原件的,正常受理;

2、二手房交易且购房人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应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本人为本市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

(2)购房人本人为非本市户籍的,提供全体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成年子女可不提供);已婚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户口簿不能反映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现役军人不能提供户口簿的,需提供军官证(士官证)与居民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由军官证(士官证)颁证机构出具确认服役地点的书面证明原件,服役地点在南京市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服役地点在非南京市的视为非本市户籍居民;

(4)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上记载的身份证件编号与现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居民身份证号由15位变为18位的除外),需提供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经查验确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正常受理。

3、购买(预购)新建商品住房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房的,如未开具购房证明,应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确认交易合同上传时间,根据确认结果处理:

(1)如交易合同上传时间确认为年9月26日之前,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正常受理;

(2)如交易合同上传时间确认为年9月25日之后,购房人补充提供购房证明原件后,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方可受理。

4、根据房地产交易管理相关要求,对于免网签的存量房交易且购房人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共有人之间份额交易除外),在年9月25日之后申请登记的,需开具购房证明;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购房人在年9月26日之前取得房改部门审批确认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的,不需开具购房证明。

二、自年10月8日起,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房产交易管理中,将核验购房证明,对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交易手续。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根据购房证明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交易办理(备案)告知单》、推送的交易信息,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

年9月26日

关于开具购房证明的告示

我市从年9月26日起实施主城区住房限购政策。根据限购政策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现将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开具购房证明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前,应开具购房证明:

1、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2、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对于在年9月26日之前已经完成认购手续,交付定金、签订认购协议,并上传到网上房地产的商品住房,购房人可正常办理后续签约及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不需开具购房证明;

对于在年9月26日之前购房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信息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买卖双方可继续正常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不需开具购房证明。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根据房地产交易管理相关要求,对于免网签的存量房交易且购房人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共有人之间份额交易除外),在年9月25日之后申请登记的,需开具购房证明;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购房人在年9月26日之前取得房改部门审批确认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的,不需开具购房证明。

二、开具购房证明的地点

1、在中山路、大光路、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2、在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华侨路52号不动产档案馆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3、在江宁、浦口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三、开具购房证明的申请材料

1、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表(原件,申请时填写);

2、单身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并出具《单身情况具结书》;

3、已婚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成年子女可不提供);户口簿不能反映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现役军人不能提供户口簿的,需提供军官证(士官证)与居民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由军官证(士官证)颁证机构出具确认服役地点的书面证明原件,服役地点在南京市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服役地点在非南京市的视为非本市户籍居民;

5、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上记载的身份证件编号与现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居民身份证号由15位变为18位的除外),需提供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购房人委托办理开具购房证明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单身情况具结书》应由本人现场出具。

四、其他事项

1、购房证明的有效期为90天。购房证明如过期,需交回原购房证明原件后,重新申请开具;购房证明如遗失,需申请补开。

2、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户籍的,无论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为本市户籍,均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

年9月26日

在政策组合拳后,

南京的地价、房价将会受到哪些影响?

业内人士分析,

地价、房价降温将是大概率!

限购前脚刚出,“宁十三条”就出,两天内两条新政,这次楼市调控的拳头来得有点儿密。南京房地产建设促进会秘书长张辉认为,政策出台的力度和频率都超预期,新一轮调控体现出与以往不同的雷厉风行、铁腕治理的特点。

他表示,从二套房首付门槛升级开始,南京的多个政策叠加效应,将对市场逐渐产生影响。此次调控凸显稳定楼市的决心,传递出“市场不稳、调控不止”的信号,预计接下来南京的地价、房价降温将是大概率事件!

不知国庆准备看房的小伙伴

还约否?

来源:现代快报、金陵晚报南京最生活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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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试卷证明你是不是正宗的南京人!

为何时隔两年重启限购?看看昨夜的南京……

原来,我们一直这么坐马桶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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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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