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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管制止乱摆摊被刺死申报"烈士"合理吗?正文最后有惊喜哦!

9月29日的《金陵晚报》《扬子晚报》一则令人震撼的新闻:南京玄武区多人为阻止摆摊占道不幸殉职的城管队员送别,并为其申报烈士称号;行凶摊贩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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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城管队员,任克明同志执行公务中不幸遇难,我们敬佩他对于工作负责的态度和敬业精神。悲剧本不该发生,我们对其个人和家庭深表同情。更叹的是,在许多“新观念”充斥的官员眼中,英雄的概念,烈士的定义已经如此轻藐掉价,混乱含糊。难怪近年来,不断耳闻目睹许多著名英烈备受奚落,一些真正的烈士,以及为国奉献的老兵备受冷落,被错误打压的不正常现象。

  

任克明无疑是个敬业尽职的公务员,但他的不幸实在不应该发生在改革开放法制进步的今天。因此为他提高规格申报为烈士,我非常费解和惊讶。至少,对我们今天深切缅怀敬仰的民族精英和国家英雄来说,是不严肃,不公平的。

  对于烈士概念和理解,相信和任何共和国公民一样,都是清楚明白的。反抗外来侵略,争取民族解放的先辈自不待言;和平时期,捍卫国家主权,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打击外敌入侵而作战牺牲的军人是当然的烈士,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牺牲,其事迹足以为楷模,为全社会感动褒扬的军人和公民,也当然会获得烈士荣誉。

查国家颁发的最新《烈士褒扬条例》,可以评定烈士的有五类情况。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显然,“之一”的反恐处突抓间谍;“之二”的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公民的生命财产;“之三”的执行外交任务和维和行动;“之四”的武器装备科研实验,都毫不沾边;唯有在之五,“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和很牵强的“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上可以做文章。    任克明执行的公务并不是《烈士褒扬条例》中规定的“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据媒体报道:任克明是在带队劝离占道水果车摊主葛小燕时,与摊主冲突,被葛持刀刺中腹部,不幸殉职的。因媒体未报道城管人员执法和冲突详情,恕我不敬猜测,其带领的城管是否暴力执法还不敢完全排除,而根据相关法律,“小摊贩”占道经营并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城管部门也没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力。“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归责政法部门而不是城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政法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时只能配合,越权执法本身就是违法。所以,此例城管队员执行公务导致死亡,不具备任何一种可以评定为烈士的条件。如果运用条例之五“足以成楷模”条款,更是天大的误读和笑话。我们不想评价小贩涉嫌犯罪和城管执法的是与非,而是坚决不赞同某些政府部门,拿烈士评定这项极为严肃、崇高的国家褒扬,对冲工作不力乃至失误造成的损害损失。

此意见与不幸的任克明先生无关,与执意为任克明申报“烈士”称号的官员有关;是提醒也算是请求。希望他们问问广大人民群众,这样做他们满不满意,赞不赞同?

(活动一)

活动奖励

(活动二)

朋友们,对于这件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点击文章最后右下方留言,在留言里说说你的理由和观点。

活动时间:现在至10月17日上午10时00分。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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