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去年发生在秦淮区石杨路的一起宝马车祸吗?
年6月20日下午2点左右,友谊河路、石杨路路口发生多车相撞恶性交通事故,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
年9月,南京交警部门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肇事司机王季进经过司法鉴定,显示“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今年5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根据当时的情况调查
完整的事情是介样的↓↓↓
年6月20日13时53分
南京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一“宝马”轿车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由南向西左转行驶的“马自达”牌轿车,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
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上司机及乘客死亡,被撞出租车驾驶人受伤。肇事驾驶人事发后离开现场,后被警方找回并控制。
年6月29日下午
南京市警方通过官方微博“南京交警”发布正式通报,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2km/h),且弃车逃逸,警方认定王承担全责,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但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年9月6日晚上
南京交警部门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
官方称6月20日发生的宝马车撞车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过司法鉴定,显示“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当时宝马车的行驶速度为
.2km/h!!!
你好意思说!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已满75周岁者。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将近一年后,5月9日。
秦淮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被害人近亲属对于“王季进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予以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听取了各方意见。决定并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期待法律能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
对于此事件,
你还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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